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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沈钧儒(1875——1963),原籍浙江嘉兴,光绪甲辰(1904)进士,次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和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1935年, 他与宋庆龄等发起并组织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触怒当局而遭入狱,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之后,他为反对内战争取和平,建立和扩 大爱国统一战线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中国民主同盟的创始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民盟中央 主席等职,被誉为“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爱国知识分子的光辉榜样”。

沈钧儒生平大事年表
1875年1月-1922年8月   1923年6月-1936年12月
  1875年
1月2日 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原藉浙江省嘉兴府(今嘉兴市)秀水县。

1878年
由母潘德琬课读识字。

1880年
始就傅,启蒙师为沈益清。

1887年
返秀水原藉应童子试。

1890年
在原藉考中秀才,词赋列为第一。

1892年
受聘为吴县名士张廷骧子弟塾师。

1894年
秋、冬间 与张廷骧之女张象徵(字孟蝉)结婚。

1895年
甲午战后 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订立,见外患日深,关心时务。
10月31日 长子谦(号汝兼,小名菊官或阿菊)在苏州出生。

1896年
开始研究“变法图强”的新学。

1898年
戊戌变法时,对康梁的言论著述深为崇拜,对新学研究尤力。
2月28日 次子诚(字君成,小名杏官)在苏州出生。

1901年
1月 应胞叔沈卫(陕西学正)召,赴西安三原学署任文案。与于右任等创办三原印书馆,翻印康梁著作,宣传维新革命。

1903年
4月16日 沈钧儒五弟彬儒酒后失足,落水丧生,因其无后,即以次子诚为其嗣子。
秋 于汴梁应乡试,中举人。

1904年
春 应甲辰科会试,中贡士。
夏 应殿试中二甲第75名,得“赐进士出身”衔。签分刑部贵州司主事。

1905年
秋 赴日本留学,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速成科。

1906年
暑期 闻清廷预备立宪,归国拟参与立宪活动。经观察断定清廷立宪为骗局,返东京从事宪政运动,并与在东京的光复会等革命党人有所接触。
9月22日乘船离沪赴日,携长子沈谦同行。沈谦赴日后,即入清华学校学习,于次年9月回国。

1907年
5月 毕业于日本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政治部,并继续参加法政大学速成科补修科学习。
秋 与熊范舆等回国领衔上书,要求速设民选议院。
12月底 返回东京继续学习,并继续从事宪政运动。

1908年
3月 毕业于日本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补修科。于4月回国。
5月 到北京与杨度共同发起成立宪政公会,请愿速开国会。并呈《敬陈预备立宪要旨恭摺》。
10月 任浙江谘议局筹办处总参议。
11月 回原藉省亲。留浙江筹办谘议局事务。

1909年
1月 与张元济等发起组织“浙江谘议局议案预备会”。
3—4月间 得照会,令兼理地方自治。同时与阮性存、褚辅成等发起成立“立宪国民社”。
5—6月间 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
10月 当选为浙江谘议局副议长。
同月19日 三子议(字叔羊,小名小菊)在杭州出生。

1910年
参加国会请愿代表团,先后三次进京请愿召开国会。参与创办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任该校维持员,后曾代理监督及任宪法讲师。与光复会会员有接触。

1911年
11月 参加辛亥革命浙江起义。与陈时夏同任政治组织方面的设计准备工作。
同月5日 浙江宣告独立,任临时警察局长。
8月22日 四子谅(字子京,小名闰)在杭州出生。

1912年
1月 任浙江省临时省议会议员。
同月21日 任浙江教育会副会长。
2月25日 任军政府浙江省教育司司长。
4—5月 参加统一共和党,任参议。加入中国同盟会。后转为国民党党员。
11月 离浙江省教育司司长职。当选为国会参议院候补议员。

1913年
与褚辅成等参与国会议员的反袁世凯活动。
10月 脱离国民党,组织民宪党。
11月 奋起反对袁世凯阴谋变更国体,几为袁所害。
12月 避往南方。

1914年
与各方反袁爱国人士密切联系,从事倒袁活动。
8月 参加“欧事研究会”。
本年 作主为长子沈谦与张受采订婚;作主为次子沈诚与夫人堂妹姻亲陆绪生之女陆幼芝(竹生)订婚。

1915年
著文反对袁世凯承认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开始留须以铭志。

1916年
5月7日 任浙江护国军政府都督府机要秘书。
6月 袁世凯死,黎元洪继任大总统。被推为浙江代表进京共商国策。

1917年
1月31日 主持长子沈谦与张受采婚礼,婚后,沈钧儒为长媳更名为绚,以受采为字。
3月 任南北统一内阁司法部秘书,并参加“政学会”。
11月12日 小女谱(字筱婵,小名又菊或幼菊)在北京出生。

1918年
7月 选补为广州护法军政府参议院浙江省议员,赴广州。
同月 在上海主持次子沈诚与陆竹生的婚礼。

1919年
提倡新道德、新文学。
9—10月 奔走于粤闽间,策动驻福建的部分浙军脱离北洋军阀控制,反对段祺瑞的“武力统一”计划。

1920年
9月 就任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得军政府司法部颁发的正式律师证书。
10月 军政府解散,离穗返沪。
11月8日沈谦离沪赴德国留学。
12月31日得一孙女(沈谦女),取名人德,小名珠官,但于次年1月2日夭折。

1921年
以写作为生,著《家庭新论》连载于《中华新报》。
5—9月 参加浙江省宪法起草委员会浙江省省宪。并编写出版《制宪必携》及宣传宪法小册子。

1922年
2—6月 任《中华新报》主笔,专写社论及专论。
6月 旧国会再次恢复。赴北京,任参议院秘书厅秘书长。参加全浙公会,倡导地方自治。
8月 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与何鸿基合编出版《宪法要览》。
同月下旬 全家自沪迁京,三子沈议报考北京师范大学附中,四子沈谅入四存中学学习。
      1923年
6月 黎元洪为曹锟所逼下野。于7月辞参议院秘书长职,赴沪,参与组织“江浙弭兵”运动,并参加南下国会活动,反对曹锟贿选总统及曹锟政府的违宪卖国阴谋。
10月19日 次子沈诚赴德国留学。
同月 因反对曹锟贿选,全家避居天津,三子沈议遂在天津南开中学住读,四子沈谅亦拟考南开。

1924年
3月12日 长孙人镳忽患腥红热,终因经济窘困。治疗不及而夭折。沈钧儒十分悲痛,随即写下:“从此不愿闻战争之事,发愿救儿童千人。美官三月十九日即旧历二月十五日寅时殇,戊午四月二十日子时生,仅七岁。”
8—10月 参加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任省自治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员。
10月 段祺瑞执政。12月返北京,参加国会非常会议活动,反对段祺瑞取消法统,反对变相承诺“金佛朗案”等丑行。并从事联省自治运动。

1925年
1月10日 长子沈谦归国抵沪。
3、4月间 三子沈议在天津南开中学初中行将毕生时,忽患脑膜炎,沈钧儒与夫人偕沈谦赴津,日夜护理。直至5月5日沈议病愈返京。
5月初 沈谦抵京后,由戴陈霖推荐任外交部就医,并在家中自设诊所,于6月10日开业。
6月 上海发生“五卅”惨案。与友人筹组“沪案后援同志会”。

1926年
9月 离京赴沪,参与扩大全浙公会为苏浙皖三省联合会,配合广东国民政府北伐,反对盘踞浙江的孙传芳。沈钧儒南下后不久,外交部将医官处裁去,沈谦因此被裁。
10月1日 著《联省民治谈》政论。
同月6日 任上海法科大学校董。
12月 受聘为中国济难会名誉董事。与蔡元培、褚辅成等遭孙传芳通缉。

1927年
1月 浙江省临时政治会议及省政务委员会在宁波成立,任政务委员会委员。
3月 浙江省临时政府成立,任临时省政府秘书长,与共产党人宣中华等合作共事。
4月 浙江省临时政府在“四·一二”前夕被暴力解散。与褚辅成被秘密扣押,险遭杀害。经营救,22日恢复自由。
10月 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1928年
1月7日 为支持三子沈议投考美专西画系,全家迁居贝勒路(今黄陂南路)恒庆里,以减少其上学路程。为使其不放弃国画,3月又令其拜名国画家赵叔儒为师。
4月 获正式律师证书。加入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律师职务。
年底 沈谦携妻女来沪,任法科大学校医。

1929年
参与中国济难会和中国人民革命互济会有关工作,参加营救被捕的爱国进步人士。

1930年
支付与“社联”有密切关系的“上海法学院社会科学社”组成。

1931年
1月 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
7月 任全浙公会董事会常务委员。
10月 与上海各大学教授致电国民党“宁粤和平会议”,主张一致对外,要求准备对日作战。
12月19日 与褚辅成等发起成立浙江省国难救济会,任常务理事。
同月22日 致电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抗议任意摧残、拘捕学生。此年,四子沈谅在上海交大学习。

1932年
1月 任全国律师协会刑法刑诉法典修改委员会委员。“一·二八”事变后,不遗余力地支援十九路军抗战。任上海律师公会慰劳前线将士经济委员会委员。
2月 与褚辅成、李时蕊等发起组织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
3月 任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
4月 与张绍曾、史量才、黄炎培等组织“国难会”。
5月 在上海律师公会执监委联席会议上提议:要求废除《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应定《上海停战协定》无效。
同月 任各大学教授抗日会理事。
11月 参与起草全国律师协会对外宣言,揭露、驳斥国联调查团对伪满问题的歪曲报道。发起组织东北义勇军后援会,并参与组织统一法权运动委员会。

1933年
1月17日 与张志让、郭蔚然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3月 发起组织国民御侮自救会。
同月18日 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执行委员。
4月 与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营救政治犯委员会委员。赴南京,营救罗登贤、余文化、陈赓、陈藻英等人士。
6月 在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上提出制定《冤狱赔偿法》议案。
7月 创办正行女子中学,任董事长。
7—8月 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宪法研究会。
12月 加入吴县律师公会。

1934年
2—3月 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委员共同发起组织“贫民法律扶助会”。
2月3日 次子沈诚自德国学成归来,携德妇(名娟友)同归。
3月22日 夫人不幸病逝。
8—9月 在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上再次提出制定《冤狱赔偿法》议案。
9月2日 当选为全国律师协会常务执监委员。
9月12日 女儿沈谱赴南京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入学。次子沈诚赴西安农专教学。
12月 任全国律师协会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募捐委员会委员及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

1935年
1月7日 任上海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委员会委员长。
3月18日 主持上海律师公会执监委员联席会议,通电要求政府废止《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条例》等特别刑事法。
春 亲自兼任正行女子中学校长。
5月 推动全国律师协会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制定《冤狱赔偿法(草案)》等。发起设立“冤狱赔偿运动日”,向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请愿,以促进实现冤狱赔偿制度。
6—7月 积极参加营救因“新生案件”被捕的杜重远,亲自出庭辩护。
秋 参与筹备南京救国会。
10月 任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推动组织“出狱人保护会”。
同月 四子沈谅赴德留学,习电机工程。
12月 与马相伯、陶行知、邹韬奋等联名发表《上海文化界救国运动宣言》。并任上海市文化界救国会执行委员。
同月 任上海律师公会法权委员会委员。

1936年
1月9日 与章乃器、潘大逵等发起成立大学教授救国会。
1月28日 任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执行委员。
2月 任全国律师协会常务委员。
同月23日 任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理事。
同月24日 任全国律师协会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学丛刊》主任编辑。
3—4月 与章乃器、沙千里、史良等向上海市长吴铁城交涉营救被捕的复旦大学爱国学生。并著文《复旦事件》。
5月30日 主持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召开的上海各界民众纪念“五卅”大会。
同月31日 任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负责组织工作。
6月 主持上海律师公会开展冤狱赔偿周活动。
7月9日 与章乃器、史良、彭文应、沙千里代表救国会,向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请愿。要求立即对日抗战,停止内战。
7月15日 与邹韬奋、陶行知、章乃器联名发表《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
10月 得毛泽东《致章乃器、陶行知、沈钧儒、邹韬奋信》。自此,与潘汉年建立了经常联系。
同月 参与鲁迅治丧工作,并在墓前报告鲁迅史迹。
11月12日 参加孙中山先生诞辰纪念会,并组织罢工后援会,支援上海沪东区日本纱厂工人的罢工斗争。
同月23日 清晨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史良分别遭国民党当局逮捕。12月4日,被移解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关押。
12月沈钧儒被关押期间。长子沈谦一度代理正行女中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