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宣教之窗 > 博物馆之友  >  正文
南湖革命纪念馆为公众提供藏品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17 10:46:03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落实相关的法规及文件精神,我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藏品资料查阅与拍摄

1、藏品档案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对外开放和查阅的范围内外有别,开放范围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

2、藏品档案查阅在馆内进行,不借出馆外。一级藏品和保密性藏品档案的查阅经分管馆长批准,其余藏品档案经部门主任批准,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应持介绍信经分管馆长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3、文物拍摄一般在馆内进行,相关人员在场协助,负责拍摄的人员在拍摄前应对设备的牢固性进行检查,确保拍摄过程中的藏品安全。

4、外单位需拍摄、复制藏品,应签订相关协议,按《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标准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

5、光盘一律不外借,但办理手续后,可提供打印照片的服务,收费标准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

6、藏品档案、底片归还时,如有损坏,视情况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二、寄存与代保管收藏品

1、对于公众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南湖革命纪念馆不提供真伪鉴定证明,仅提供收藏品的寄存与代保管服务。

2、对于公众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由双方签订寄存与代保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3、在进入纪念馆的库房之前,由纪念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收藏品进行全面详细的登记,并作相关的影像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4、公众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其所用权始终归要求寄存人所有,但纪念馆拥有收藏品的拍摄权、出版权与展览权等使用权,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收藏品的所有人。

5、寄存与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收藏品的养护与修复

1、纪念馆为社会公众提供纸质收藏品的养护,提供书画类收藏品的修复,所需的经费由双方协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2、纪念馆不对公众要求提供养护与修复的收藏品进行真伪鉴定,仅提供技术支持。

3、纪念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收藏品养护等方面内容的专家咨询,并提供相应的帮助。